(一)申报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廉租房相关表格,并负责认真填写。填写好表格后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③其他相关材料,如优抚、残疾、孤寡老人证明等。
(二)社区、街道办审核
先由社区负责人对申请人家庭审核盖章,再由街道办负责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初步审核盖章。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进行为期7天的第一次公示,并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江州区民政局。
(三)江州区民政局审核
接到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江州区民政部门予以复次审核,并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江州区廉租办。
(四)廉租住房办公室审核
廉租办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办应当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江州区廉租办予以登记备案。
经公示有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一、事项名称: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二、审批依据: 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2号文发布,自2004年8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86项。
三、实施主体: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四条第一款,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四、审批对象: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广西区域内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的实施对象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受理方式: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7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材料预审时限: 3工作日
五、应交材料: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房的持《房屋所有权证》、租房的持《租赁合同》;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同户籍(同居住)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址: 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石景林路)
办理窗口: 崇左市江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咨询电话: 0771-5025098
投诉电话: 0771-5025095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1、江州区廉租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原件)
2、住房情况入住调查证明(原件)
3、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原件)
4、家庭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孤寡、重病、优抚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委托书。如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江州区城镇低收入家庭:
您申请崇左市江州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和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供材料
1.崇左市江州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1份(各个街道办事处)
2.住房情况入户调查证明1份(各个街道办事处)
3.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1份(各个街道办事处)
4.崇左市江州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1份(江州区民政局)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1份
7.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
8.崇左市江州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2份后附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优抚、孤寡老人证明等
二、表格的填写要求
1、按要求清楚、正确填写表格,如申请人姓名,电话号码等有关内容
2、需要有关部门盖章的表格、证明,要盖章并书写日期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书租赁双方要签字后按手印。
三、本人所提供材料要真实,如审核中发现属于虚假申请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登记办理,已经登记办理的,将被取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尽事宜,请来电咨询,咨询电话:7842690
崇左市江州区廉租住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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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江州区城区户口,户主及家庭成员常住3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低于745元;
3.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江州区住建局领取《崇左市江州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住房情况入户调查证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表》《崇左市江州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需要有关部门盖章的表格,证明,要盖章并书写日期,并把表格和材料一并交由住建局。
需要提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户口簿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各1份;
3.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复印件1份(如无该行存折,则需开户);
4.崇左市江州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附房屋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此项为租赁私房申请人提供);
5.房屋寄住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优抚、孤寡老人证明等。
注意事项:
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要属实,如审核中发现属于虚假申请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登记办理,已经登记办理的,将被取消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尽事宜,请来电咨询,咨询电话:7842690。
地址:崇左市建设路2号江州区住建局二楼综合股
崇左市江州区廉租住房办公室
保障范围: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江州区城市居民低收入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江州区民政局低收入保障待遇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四)家庭成员均为江州区城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迁入本市区满3年或3年以上。
(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45元/月以下;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申请流程: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申请人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崇左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负责认真填写。
(二)廉租住房申报。申请人填写好《崇左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后,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
1、《崇左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收原件);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收原件);
6、其他相关材料,如优抚、残疾、孤寡老人证明等。
(三)江州区街道办事处受理及审核。社区、街道办负责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查验,要求查验原件收复印件的材料,进行查验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注“已验原件”字样并签名。受理人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受理后,按要求对申请人家庭初次审核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初次审核的内容:①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及真实性;②是否属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属赡养、抚养、扶养关系;③是否符合无房或住房困难户条件;④家庭经济来源;⑤其他家庭成员情况。审核的方式,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进行为期7天的第一次公示。
第一次公示后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江州区民政局。
(四)江州区民政局审核。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江州区民政部门予以复次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①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及真实性;②是否属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属赡养、抚养、扶养关系;③是否符合无房或住房困难户条件;④家庭经济来源;⑤其他家庭成员情况。审核的方式,同上。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江州区廉租办。
(五)廉租住房办公室审核公示。廉租办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办应当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六)廉租住房保障登记备案。江州区廉租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江州区廉租办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廉租住房补贴标准:
廉租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补贴,江州区廉租房租金补贴为人均33元/月,每个季度初发放。
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房费用:
根据《关于江州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江价格〔2012〕15号)文件规定,江州区廉租房租金按照崇左市城区(含市本级和江州区)实行统一标准,为1.30元/月·平方米。
廉租房水电费、生活垃圾费自理。
主管实施部门:住建部门、民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居民委员会
实施时间:当年1月1日—12月30日
业务咨询电话:0771-7842690(江州区廉租办)
投诉举报电话:0771-7842085(江州区纪委)0771-7820827(江州区住建局)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廉租有住房保障?
答:根据《崇左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人均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四)家庭成员均为本市城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3年或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本市区须满1年或1年以上。
(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45元/月以下;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孤老、孤残、孤病、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申报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崇左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五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可以按以下申报程序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进行申报: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申请人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镇人民政府或单位领取《崇左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认真负责填写。
(二)廉租住房申报。申请人填写好《崇左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后,同事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社区、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进行申报。
1、《崇左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户口所在街道社区、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局的住房情况证明(收原件);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收原件);
6、其他相关材料,如优抚、残疾、孤寡老人证明等。
(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街道社区、镇政府或单位负责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查验,要求查验原件收复印件的材料,进行查验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注“已验原件”字样并签名。受理人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以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从受理之日起7天内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属地城区建设部门。
(四)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城区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等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①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及真实性;②是否属于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属赡养、抚养、扶养关系;③是否符合无房或住房困难户条件;④其他。审核的方式,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核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五)廉租住房保障审核公示。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小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小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六)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登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城区建设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什么是廉租住房补贴?
廉租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补贴,江州区廉租房租金补贴为人均33元/月,每个季度末发放。
四、是否有新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答:江州区廉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于2012年8月14日召开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座谈会,会上明确了新的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将原来的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提高到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500元提高到745元。
五、江州区廉租房在哪?规模如何?
答:目前已建成的江州区廉租房小区在城南新区(城南派出所旁边),共有144套,每套住房面积为50平方米,已入住123户家庭。
2011年廉租房在上上城处,共有69套,正在竣工验收阶段。
2012年廉租房在城西大道与城西路交叉处(市房产局后面),共168套,正在开工建设阶段。
六、廉租住房租金、水电等怎么收费?
答:目前市物价局对江州区廉租住房租金费用还未批复,暂时未能确定。
廉租房水电费、生活垃圾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