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在分娩前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及收养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崇左市各县(市、区)咨询电话
扶绥县 7530060 大新县 3622045
天等县 3521280 宁明县 8623598
龙州县 8812631 凭祥市 8520269
江州区 7820615
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在结婚登记至生育后3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一)登记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广西户籍且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二)登记流程。
1.填表。夫妻双方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居)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服务窗口)领取《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也可自行从卫生计生部门官网上下载。如实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相关项目。
2.材料审核。经办人员查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资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和相关政策。
(三)所需的材料。
1.夫妻双方属初育的,持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登记部门现场审核后退还,复印或扫描存档);
2.属再婚夫妻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登记部门现场审核后退还,复印或扫描存档);再婚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和领养子女情况;
3.只生育一个子女死亡再生育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第一个子女的死亡证明。
4.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3张。
5.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一式两份。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办理程序:
1.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复印件)和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填写;
2.男女双方单位、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审核盖章。
4.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崇左市各县(市、区)咨询电话
扶绥县 7530060 大新县 3622045
天等县 3521280 宁明县 8623598
龙州县 8812631 凭祥市 8520269
江州区 7820615
(一)申请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广西户籍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依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满十八周岁死亡,不再生育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或生育一个子女后离异、丧偶的;
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婚后不再生育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缴清社会抚养费)。
以上生育含合法收养。
(二)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申请。
2.乡级审批。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申办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离异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提供单人照片)。
3.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1份。
(四)办结时限。
1.提交材料齐全或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能核实清楚的,即时办结。
2.全员人口信息库核查无法核实或信息有误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及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生育条件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村民委员会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二孩生育证;不符合生育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发放二孩生育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崇左市各县(市、区)咨询电话
扶绥县 7530060 大新县 3622045
天等县 3521280 宁明县 8623598
龙州县 8812631 凭祥市 8520269
江州区 7820615
(一)申请对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二)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领取并填写《再生育证申请审批表》,所在单位或村(居)委(申请对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村(居)委)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盖章)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申请。
2.乡(镇、街道)初审和公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审核合格的对象在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公示结果及证明材料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县级审核和发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放《再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不同情形,相应提供第一个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病残儿鉴定书、死亡证明、收养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其他证明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相关材料。
4.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4张。
5.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办结时限。
1.资料齐全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公示结果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
3.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