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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工商局窗口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

发布日期: 2016-11-30 10:16                

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

崇左市工商局窗口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

  一、事项名称: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审批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登记类型:

  (一)设立登记

  1、审批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合法使用证明:

  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②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住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时,住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住改商”除了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住所书面说明,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3、办结时限

  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4、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

  2) 收费标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3)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2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431日起施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81[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10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11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非公司内资法人变更登记

  1、审批条件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一是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是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其中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住改商”除了提交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书面说明,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即《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拟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其中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办结时限

  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4、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1)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2) 收费标准:(1)变更登记费按增加的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2)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3)注册资金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50元。(4)领取证、照副本10/份。(5)遗失补发证、照50/份。

  3)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2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431日起施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81[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10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11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三)非公司内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1、审批条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2、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⑴《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⑶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⑸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⑻企业法人公章。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3、办结时限

  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4、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四、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836281

  投诉电话:0771-7836315   07717988114

主办: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崇左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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