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0-20 09:10                
文件依据: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6〕53号)
执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月补助标准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残疾抚恤金月标准 |
五级 |
因战 |
2805元 |
因公 |
2453元 |
|
因病 |
2278元 |
|
六级 |
因战 |
2192元 |
因公 |
2074元 |
|
因病 |
1752元 |
|
七级 |
因战 |
1665元 |
因公 |
1490元 |
|
八级 |
因公 |
962元 |
九级 |
因公 |
701元 |
十级 |
因公 |
525元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1752元/月 |
1504元/月 |
1415元/月 |
475元/月 |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和参战民兵生活补助标准
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
参战民兵 |
|
补助标准 |
570元/月( |
130元/月;( |
在乡老复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1945年8月) |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8月至1949年9月) |
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 |
1097元/月 |
1035元/月 |
1023元/月 |
部分烈士子女(60岁以上)生活补助标准:340元/月。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60岁以上)生活补助标准:25元/月/每服一年义务兵役。
申请发放优待抚恤生活补助的具体程序。
1、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人武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