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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优待抚恤标准(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 2017-11-04 11:11          来源:桂民发〔2017〕42号        

     文件依据: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742号)
   执行时间:2017101
  
  
  
  
  

    申请发放优待抚恤生活补助的具体程序。  

  1、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人武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请示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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