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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23 09:49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

  (一)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1651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651日起,阶段性地降低我市产业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崇左市城市工业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凭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天等县工业集中区、龙州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6%

  ()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依法依规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缓交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滞纳金。

  关于产业园区企业范围、条件以及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审批办法,自治区人社厅正在制定中,待文件下发后按规定严格执行。

  二、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实行稳岗补贴政策。

  (一)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1551日起,调整降低我市参保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降至1%(其中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支付相当于该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促进企业发展生产。

  三、企业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暂按现行费率执行。

   

                                                     2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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