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12-07 21:05                
我局于2017年10月30日下发了《崇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经办业务规程有关细则的通知》(崇社保发〔2017〕20号),现对该通知中的“转诊转院经办流程细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7年7月1日前患病并长期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2017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再次到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持2017年7月1日前的就医病例、疾病诊断证明书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不再需要提供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转诊转院证明。
二、对于在2017年7月1日之后新患疾病并转院到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严格按照《崇左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经办业务规程有关细则》的通知中“转诊转院经办流程细则”执行。
三、参保人员需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照以上两点执行。
崇左市社会保险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