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崇左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崇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崇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面向全市”的原则,根据我市地域和突发事件等特点,统筹建设和管理市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市卫计委及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参与特别重大、重大及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处置、突发化学中毒、化学污染、核泄漏和核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队员)来自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市卫计委负责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组建和管理,指定广西民族医院、崇左市人民医院具体承担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技术、后勤保障人员构成。每队15-20人,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每支队伍配1-2名后勤保障人员。
第七条 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接受过卫生应急培训或参与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队员的遴选按照工作单位推荐,报市卫计委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市卫计委职责:
(一)制订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组建并统一指挥和调度市级卫生应急队伍。
(二)指导、监督、检查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评估和授牌工作。
(四)组织指导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六)指派、调集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委托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具体购置、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四)快速响应,及时派出队伍参与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按照市卫计委的调遣,参加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
(二)向市卫计委和委托建设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三)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
(四)承担市卫计委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