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1-30 09:24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黄观任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1.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1)县际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2)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2.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1)县内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2)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第十一届大常委会公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从事县际、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被委托人的单位、姓名及委托办理事项;
(四)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五)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在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七)《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025086
投诉电话:0771-7836309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2、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一:申请表示范文本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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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章有关规定向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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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柳州市长远客运公司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 张三 经办人姓名 李四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柳州市东环路100号 邮编 545001 电 话 2812345 手机 1390772XXXX 电 子 邮 箱 lzcy3399@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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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内容 请在□内划√ 首次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或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拟申请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县内 县际 市际 省际 班车客运 □ □ □ √ 包车客运 □ □ □ √ 如申请扩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请选择现有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范围 县内 县际 市际 省际 班车客运 □ □ □ □ 包车客运 □ □ □ □ |
营运客车信息 已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拟购置营运客车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客车情况”表
现有营运客车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拟聘用营运客车驾驶员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 √ 2、企业章程文本; √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和委托书; √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 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有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张 三 日期 负责人职位 总经理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
附件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1-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道路非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道路非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1、道路普通货运许可
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许可
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个体不需要)
3、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4、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车辆燃料消耗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地位装置证明;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等级、投入时间等内容;
5、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7、安全员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不需要)
8、《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方位图。(个体不需要)
10、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025086
投诉电话:0771-7836309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2、行政审批流程图
1-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九)安全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企业方位图。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025086
投诉电话:0771-7836309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2、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危货运输1表 第1页,共6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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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 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6页)。 2.本表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 mot.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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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企业预先核准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 信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 子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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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内容(首次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填写) 一、类别 □第1类 □第2类 □第3类 □第4类 □第5类 □第6类 □第8类 □第9类 □剧毒化学品 □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
二、项别(剧毒化学品除外) □1.1 项 □1.2 项 □1.3 项 □1.4 项 □1.5 项 □1.6 项 □2.1 项 □2.2 项 □2.3 项 □4.1 项 □4.2 项 □4.3 项 □5.1 项 □5.2 项 □6.1 项 □6.2 项 三、品名【如是剧毒化学品,应在品名后括号标注“剧毒”,例如“液氯(剧毒)”】 注:1、勾选某类经营范围的,不必再勾选该类内的项别,反之亦然;按品名申请的,不必勾选 该品名对应的类别或项别(下同)。 2、如许可内容没有剧毒化学品,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标注“剧毒化学品除外”。 |
危货运输1表 第2页,共6页
申请许可内容(申请扩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填写) 1.现从事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一、类别 □第1类 □第2类 □第3类 □第4类 □第5类 □第6类 □第8类 □第9类 □剧毒化学品 □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
二、项别 (剧毒化学品除外) □1.1 项 □1.2 项 □1.3 项 □1.4 项 □1.5 项 □1.6 项 □2.1 项 □2.2 项 □2.3 项 □4.1 项 □4.2 项 □4.3 项 □5.1 项 □5.2 项 □6.1 项 □6.2 项 三、品名【如是剧毒化学品,应在品名后括号标注“剧毒”,例如“液氯(剧毒)”】
2.拟申请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一、类别 □第1类 □第2类 □第3类 □第4类 □第5类 □第6类 □第8类 □第9类 □剧毒化学品 □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
二、项别 (剧毒化学品除外) □1.1 项 □1.2 项 □1.3 项 □1.4 项 □1.5 项 □1.6 项 □2.1 项 □2.2 项 □2.3 项 □4.1 项 □4.2 项 □4.3 项 □5.1 项 □5.2 项 □6.1 项 □6.2 项 三、品名【如是剧毒化学品,应在品名后括号标注“剧毒”,例如“液氯(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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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运输1表 第3页,共6页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 已购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拟购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危货运输1表 第4页,共6页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表。 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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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情况
“安全防护设备”栏内填写与车辆有关的安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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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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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运输1表 第5页,共6页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注:非驾驶人员不填写“取得相应驾驶证时间”栏 |
危货运输1表 第6页,共6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内用“√”填注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 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 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 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 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 关情况。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 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 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 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职位 |
1-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4、属于专用车辆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2)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3)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5、设备要求:
(1)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2)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五)企业经营方案;
(六)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七)安全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九)企业方位图。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025086
投诉电话:0771-7836309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2、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1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1表第1页 共5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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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根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5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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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企业预先核准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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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内容 请在□内划√,不填注的视为无 请填写拟申请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范围 一、 统称 三、放射源分类 四、品名
一、 统称 三、放射源分类 四、品名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1表第2页 共5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信息
已购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拟购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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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1表第3页 共5页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情况”表
现有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车辆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设施设备情况
面积或配备情况 所有权 现场核查情况 (此栏由受理申请机关填写)
“安全防护设备”栏内填写辐射防护用品、检测仪器以及与车辆、仓储有关的安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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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1表第4页 共5页
拟聘用从业人员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注:非驾驶人员不填写“取得相应驾驶证时间”栏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1表第5页 共5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8. 具备停车场地的证明材料 9.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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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2表第4页 共5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2表第5页 共5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和委托书 6. 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 8. 9.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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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七十九条规定,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八、九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服务本单位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事业单位: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有经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五)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使用自备专用车辆服务本单位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事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五)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六)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八)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九)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十)安全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企业方位图。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025086
投诉电话:0771-7836309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2、行政审批流程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危货运输1表 第1页,共6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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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 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6页)。 2.本表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www. mot.gov.cn)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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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企业预先核准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 信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 子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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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许可内容(首次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填写) 一、类别 □第1类 □第2类 □第3类 □第4类 □第5类 □第6类 □第8类 □第9类 □剧毒化学品 □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
二、项别(剧毒化学品除外) □1.1 项 □1.2 项 □1.3 项 □1.4 项 □1.5 项 □1.6 项 □2.1 项 □2.2 项 □2.3 项 □4.1 项 □4.2 项 □4.3 项 □5.1 项 □5.2 项 □6.1 项 □6.2 项 三、品名【如是剧毒化学品,应在品名后括号标注“剧毒”,例如“液氯(剧毒)”】 注:1、勾选某类经营范围的,不必再勾选该类内的项别,反之亦然;按品名申请的,不必勾选 该品名对应的类别或项别(下同)。 2、如许可内容没有剧毒化学品,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标注“剧毒化学品除外”。 |
危货运输1表 第2页,共6页
申请许可内容(申请扩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填写) 1.现从事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一、类别 □第1类 □第2类 □第3类 □第4类 □第5类 □第6类 □第8类 □第9类 □剧毒化学品 □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
二、项别 (剧毒化学品除外) □1.1 项 □1.2 项 □1.3 项 □1.4 项 □1.5 项 □1.6 项 □2.1 项 □2.2 项 □2.3 项 □4.1 项 □4.2 项 □4.3 项 □5.1 项 □5.2 项 □6.1 项 □6.2 项 三、品名【如是剧毒化学品,应在品名后括号标注“剧毒”,例如“液氯(剧毒)”】
2.拟申请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一、类别 □第1类 □第2类 □第3类 □第4类 □第5类 □第6类 □第8类 □第9类 □剧毒化学品 □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
二、项别 (剧毒化学品除外) □1.1 项 □1.2 项 □1.3 项 □1.4 项 □1.5 项 □1.6 项 □2.1 项 □2.2 项 □2.3 项 □4.1 项 □4.2 项 □4.3 项 □5.1 项 □5.2 项 □6.1 项 □6.2 项 三、品名【如是剧毒化学品,应在品名后括号标注“剧毒”,例如“液氯(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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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运输1表 第3页,共6页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 已购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拟购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危货运输1表 第4页,共6页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表。 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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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情况
“安全防护设备”栏内填写与车辆有关的安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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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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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运输1表 第5页,共6页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情况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注:非驾驶人员不填写“取得相应驾驶证时间”栏 |
危货运输1表 第6页,共6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内用“√”填注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 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 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 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 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 关情况。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 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 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 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职位 |
附件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八条规定,申请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含变更许可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批准的从事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满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的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拟申请运输的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六)有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八)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有关情况;
2.已购置车辆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九)企业经营方案;
(十)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例会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十一)安全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企业方位图。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025086
投诉电话:0771-7836309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2、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