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将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430元/月提高到每人48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3200元/年提高到每人3360元/年。
各县(市、区)执行此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崇左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现于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8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